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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理与司法考试

2007-09-21 17:46:09 来源:未知
综观2006年司考大纲民法部分,民法结构没有任何变化,唯一变动的地方就是在物权领域,主要有三点:一是物权的保护部分,二是用益物权部分,三是地役权部分。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民法学科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学科,需要改进的地方不是很多,二是05年到06年期间民法领域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尤其是起草甚久的物权法,虽是千呼万唤仍然不能出来,这就决定了民法不可能有新《公司法》那种理念更新和体系重塑的彻底变动。但是物权法仍然是司法领域的热点和要点,今年的考试会必然给与物权法以新的关注,在讨论成熟的物权法理论上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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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含有物权保护的概念和保护方法两个内容。主要的考点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意义上的保护和债权意义的保护,物权意义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物上请求权来实现,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停止妨害请求权。债权意义上的保护是指损害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同时提出,并且多发生在单独行使物上请求权仍无法弥补物权人损失的情况下。这里有一个极重要的考点就是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辨析,物上请求权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效力,而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债权意义上的保护,具有的是债权效力,二者千万不能混为一谈。这个考点可以以简答题的形式出,也可以论述题的形式出,还可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最不济也应该有一道以案例形式出现的选择题。不管以何种形式出,只要掌握了它们的实质,就能够以不变应万变。


二、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种用益物权。事实上,这三个知识点并非新增内容,它们只是从经济法中移到了民法中,这也就是司法考试中所谓的“搬家”现象。为了保持物权体系的完整性,为不久出台的《物权法》做铺垫,今年的新大纲将原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中考查的这三种用益物权搬到民法中的物权部分考查。这当然不能算是新知识点,大家原来在复习经济法的时候应该已经掌握,总体说来用益物权这块等于没有变化。


、地役权
  今年大纲增加了地役权特征这个知识点,删减了地役权的取得。这也体现了司法考试改革的总体趋势:对有理论点挖掘的知识点的厚爱,对无理论点挖掘的知识点的疏远。在比较法上地役权是一个很古老的权利,从罗马法时就有,而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只确认了与地役权类似的相邻关系,并无明文规定地役权这种用益物权的传统形式。在我国,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上的一个概念只是最近几年才在法理上被认可,因为理论上一直提这个问题,所以05年纳入了司法考试的范畴,今年又增加了地役权的特征。对于地役权,重点要把握它与相邻权的区别,这又是一个非常好,也是有一定难度的知识点。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它与相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地役权主要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权合同而发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来确认,它属于所有权范畴,是所有权的延伸或限制;第二,地役权是在相邻权调节之外的一种更为宽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而相邻关系是法律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最窄小最基本限度的调节,谈不上有偿问题;第三,地役权通常情况下反映的是土地相邻关系,但也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而相邻关系必须以相互毗邻的土地水域或建筑物为发生前提。

  除了物权法领域,民法其他领域保持原封不动,而且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一直是坚如磐石,因此对2006年的司法考试变化趋势可以做以下概括:“重者恒重”,民法中的债权法部分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今年也不例外,正所谓,“重者恒重”。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又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当推合同之债,其核心地位勿庸置疑;第二、“热点恒热”,每年的司法考试重头戏都在重点和热点上,但是热点和重点的不同之处又在于,重点问题可能经年不变,而热点问题则是一年一变。民法物权部分,由于物权法今年不可能通过,因此其命题方向仍然是基本制度和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如物权的保护方法、地役权、居住权等;第三、“难者更难”,分析这几年司法考试的趋势,加深理论难度的考查,这是必然的结论。对于民法理论中的经典理论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物权的效力与变动、合同之债等等的考查必然会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将进一步细化和复杂化,单纯记忆法条的试题基本退出民法考试的历史舞台;第四、考查方式上仍将继续以知识点复合型考查为主,民法本身就是一门体系性和逻辑性相当强的学科,每个知识点之间都存在内在联系,只涉及一个知识点的民法问题非常罕见,另一方面,民法对于其他法律学科的基础地位决定了跨学科的民法试题会越来越多;第五、试题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案例紧密结合,这是趋势。司法考试强调的是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而民法又是最具有实践性的学科,这两点的结合必然就导致民法试题要从现时生活的纠纷中寻找灵感,甚至有些试题就是对曝光率极高的案例的改编。

   关键词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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