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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十三
2007-09-21 16:16:09 来源:未知 |
(1992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7分)
某市平畴村农民吴某未经审批扩建其房屋,侵犯了一部分村土地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遂向市政府土地管理局控告,要求拆除吴某扩建的房屋。市土地管理局只决定给予吴某2000元罚款,村民委员会不服土地管理局的决定。经查,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半年,既未制作也未送达行政决定书。 问题: 村民委员会可采取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方式获得解决?被告是谁?理由是什么? 答案及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答案]本题中村民委员会可以先与吴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为行政诉讼,被告是处理争议的市土地管理局。 [法理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应以市土地管理局为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半年时间内,既未制作也未送达行政决定书,但这不能阻却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题技巧]做过本题之后特别要提醒各位考生,以往题目经常是让考生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二者中依法选择其一,但现在涉及一个特殊的土地侵权问题,1998年8月29日我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新法规定关于土地侵权问题要使用复议先置制度。考生一定要把书上关于复议先置的情况记牢,考试总是以这些特殊情况为主要出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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