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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十四
2007-09-21 16:14:09 来源:未知 |
陈玉柱是从事猪肉贩运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14日至18日期间,陈玉柱曾先后将46头经过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运到本县白驹镇食品站屠宰。7月19日,县畜牧兽医站所属的白驹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对陈玉柱的冷藏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5只猪没有加盖兽医卫生检疫验讫印章,据此认定其逃避兽医卫生检疫并当场责令陈玉柱按15头生猪数补缴检疫费150元,并依照《中国兽医卫生处罚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决定。
问题: 兽医站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案]畜牧兽医站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个体户陈玉柱适用当场处罚执行的程序违法。当场处罚并执行只能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己以下的罚款,而对陈玉柱的处罚数额超过此限,并且不具备特殊情况的要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题中陈玉柱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该当场收缴的情况,因此畜牧兽医站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违法的。 [答题技巧]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作出的主体、依据的事实要和法律规定相符,而且要求执行的程序也要合法。法律上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程序占了法律规定的半边天,可见任何法律规定 的执行一定要合乎法定的程序才是有效的,否则即使是有理有据的执法行为也不一定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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