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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十六
2007-09-21 16:12:09 来源:未知 |
[案例十六](样题)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历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的处理。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不服,于同年7月15日向位于同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9月17日,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在没有接到任何复议答复的情况下,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 1.本案原告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为什么? 3.本案林区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4.林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原告的起诉? 答案及解析 1.本案原告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确定。 [答案]本案中原告起诉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因为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在本案中,原告在7月15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至9月27日仍未收到复议决定,而且也未收到关于延长期限的告知。因此,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所以起诉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答题技巧]本题中关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是司考(律考)中不经常出现的,考生应予以一定的重视,虽然《行政复议法》不是出案例题的重点部分,但对于其中比较重要的法条,考生也应尽可能地掌握。要知道,在考试中的每一分都是很重要的。 2.本案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 [答案]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在1995年7月15日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9月16日开始到9月30日止。原告在9月2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期限。 [答题技巧]关于法定期限的问题,考生还是要从一点一滴积累开始做起,不要太快,要记一个是一个,争取在考试之前记完就好,记早了容易忘,记晚了就没有价值了。 3.本案林区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答案]本案林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因为复议后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且经过复议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由山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决定,因此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所以只能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答题技巧]本题中的法院管辖权主要要掌握两点:一是级别管辖问题,一般情况下均是由基层法院管辖,考生主要记住哪些是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剩下的就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地域管辖问题,考生要分清经过复议的和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诉讼的管辖权,还有就是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等不同情况。 4。林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原告的起诉?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的移转。 [答案]由于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依法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因此,本案中的林区人民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以后,应当移送给山区人民法院,山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本案后,不可自行擅自再行移送。 [答题技巧]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受理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可自行再移送给其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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