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样题)
A市B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诈骗罪重大嫌疑为名,将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甲某拘留,后提请B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批准,此时甲某已被拘留3天。B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甲某无罪。此时甲某已被逮捕羁押40天。甲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B区公安局、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检察院均提出了赔偿请求。但B区公安局未予答复;B区人民法院告诉甲某:逮捕决定是由B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该由B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B区人民法院没有赔偿责任;B区人民检察院则告诉甲某:逮捕决定是B区人民检察院根据B区公安局移送的材料而批准的,B区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B区公安局负责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可否对B区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2.甲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B区公安局、B区法院、B区检察院应如何支付甲某的赔偿金? 4.甲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答案及解析 1.甲某可否对B区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搔的范围及赔偿机关的确定。 [答案]甲某可以对B区公安局的错误拘留决定提出赔偿请求。 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因此,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例中的甲某在既没有犯罪事实,又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被错误拘留,受害人甲某依法应当有权请求赔偿。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 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在本案例中就应当是B区公安局。所以甲某是可以就自己被错误拘留这一事实,向B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答题技巧]本题又是一道考查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在前面已经有了很多这样的案例,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还是提醒考生注意在记法条时一定要掌握其精髓,要知道其出题点在哪里。 2.甲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答案]本案中B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检察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经二审改判无罪,则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例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B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机关是B区人民法院。 因此,B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上一问的法理分析部分),如果一审判决有罪而经二审改判无罪的,则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本案例中甲某被B区人民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一审经B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处有期徒刑5年,而在二审中被A市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4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确定为B区人民检察院和B区人民法院,两者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题技巧]刑事赔偿案件与行政赔偿案件在赔偿主体确定问题上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行政赔偿主体为多数时,大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而在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有不同于行政赔偿的规定,因此就形成了对同一当事人由不同机关所作出的不同行为却产生了共同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特殊规定。考生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而且不仅这一处,在许多地方都有这样的类似规定,考生一定要学会结合起来记忆。 3。B区公安局、B区法院、B区检察院应如何支付甲某的赔偿金?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偿金的支付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的程序。 [答案]B区公安局、B区人民法院、B区检察院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侵犯了甲某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对于甲某被错误逮捕羁押40天的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本案例中的甲某可向B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足额赔偿,然后再通知另一赔偿义务机关给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理分析]本案例中的甲某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其人身自由权被侵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甲某可以依照法定的标准得到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刑事赔偿金。甲某人身自由权被侵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被B区公安机关拘留3日;B区人民检察院错误批捕,一审B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被逮捕羁押40天。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l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于甲某人身自由权受侵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而且赔偿义务机关又不相同,所以他应当向不同的义务机关提出。就被错误拘留部分应该向B区公安局提出,B区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而对于囚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而被逮捕羁押的40天的赔偿部分应该向B区人民检察院和B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甲某可以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区人民检察院和B区人民法院中选择任意一个机关提出请求,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先予足额赔偿。 [题技巧]里需要向各位考生指出的一点是,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部分中,并没有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意一个先予赔偿的规定,而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的指引适用“行政赔偿”中的有关规定。 4.甲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 [答案]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人民法院的,甲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汉,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如本案中的B区公安局、B区人民检察院的,甲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必须先向A市公安局、A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甲某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本案例中的甲某可以依法继续救济自己获得刑事赔偿的的权利,因为甲某的刑事赔偿是分为两个部分的:B区公安机关对错误拘留的赔偿;B区人民检察院和B区人民法院因错误逮捕、错误判决而对错误逮捕羁押的赔偿。所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甲某对于B区公安机关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依据第22条的规定,如果甲某不服复议决定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甲某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于被错误逮捕羁押部分的刑事赔偿,也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是B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付了赔偿金,但甲某对于赔偿的数额有异议,可以如上对B区公安机关的异议一样,通过申请复议等程序解决。如果是B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付了甲某的赔偿金,但甲某对于赔偿的数额有异议,那么甲某就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题技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23条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赔偿的程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应根据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赔偿义务为非法院(即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机关时,其赔偿程序是:(1)赔偿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内给予赔偿;(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不予答复或者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4)复议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不答复或者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5)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当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时,其赔偿程序是:(1)赔偿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内给予赔偿;(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不答复或者赔偿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由此可见,法院与非法院机关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要求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另外考生还需要注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