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做适当的改变,法律的变化同时又必须遵循一个“度”。
中国近30年来的法制建设是以一系列的立法为标志的。在恢复法制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创下了一天通过6部法律的记录。不过,速度和质量通常不能齐头并进,尤其是在这个被称为“千百年前所未有之大变局”的转型时代里,计划远远赶不上变化。以致于立法之后的修法变得格外频繁。
不久前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一共审议了7个法律草案,其中4个为立法案,3个为修法案。后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我们可以看看这些要修改的法律的实施年头: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施行16年;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施行10年;律师法1996年通过,2001年已经进行了一次修订,至今仅过去6年。另有消息称,诸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批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也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计划。
可以预料的是,在不远的将来,修法就会超越立法,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内容。与修法频繁相伴随的,是立法和修法的日益艰难。《公务员法》13易其稿方获通过,《物权法》的出台则经过了8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也经过了4次审议。去年春天,《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收到了19万多条建言。站在这些意见背后的,是劳资双方、监管部门及各相关利益阶层的代言人。
我们应当承认,继而正视这个“修法时代”的来临。修法本身是法律施行中的一种必然。如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明天还得出发。它必须具有成长的原则。”法律需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做适当的改变,这在制定法国家尤为重要,在一个正处于社会整体转型期的制定法国家就更为重要。
法律的变化同时又必须遵循一个“度”。因为“无稳定的法即无稳定的法意识”。用先哲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若法律朝令夕改,那么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就会丧失其规范作用,国家对人们的强制就会反复无常,变成随某一个人或某个阶层所左右的暴虐。
反观我们的修法案中,究竟有多少是因应社会发展的必需,又有多少是为了迎合某个权力阶层的喜好?近期引发社会热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可准予律师执业。”这事实上是要用法律的形式为广大的法学教授或法学研究员们,开一道通往律师行业的后门。根据这一条款,作为行业门槛之一的司法考试将不再适用于他们。而6年前的《律师法》修订,正是要通过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来推进法律职业同质化的实现。一个才施行了6年的制度,它的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却似乎已经有了被攻破的危险。
社会加速转型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并不是促成修法频频的全部原因。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乃至法律理论的准备上,我们都有诸多可反思之处。避免过于频繁的修法,还在于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参与度,让利益博弈在立法阶段就得以充分发生,并达成各阶层能够普通接受的结果。立法是妥协的艺术,又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特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