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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 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2007-03-06 13:01:03 来源:未知 |
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内兼职。记者今天从市政府获悉,《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退出。这意味着岛城行业协会内政府“越位”现象被正式叫停。
“政社不分”凸现弊端
多数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有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人、财、物不“分家”,也存在一些公务员在某些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这种政府与社团协会不“分家”带来的弊端逐渐明显:一方面政府部门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保姆”角色,而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偏重于为政府服务,不能真正反映行业企业的问题和要求。
因此,此次组织起草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公务员不得在其中兼职被作为重点写入。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与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相分离。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行业协会优胜劣汰
记者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了解到,岛城现有各类行业协会137家,主要分布在经贸、建筑、农业畜牧业、交通、旅游等行业。
那么一些行业协会中已存在的兼职现象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变更登记。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没有活力、在行业内得不到会员认可的“空壳”协会,自然会被淘汰出局。
政府“派活”也得付费
办法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进行了相应规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办事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实行合同管理。其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办法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或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承担八项职责
那么行业协会主要肩负什么任务?办法也给出相应规定: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代表行业成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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