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和谐。控制、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成绩显著,但在大好形势下,仍然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最突出的是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不断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较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侦控和防范,以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侦查、控制和防范犯罪的立足点,究竟应该定在哪里?笔者认为,必须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主导作用,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充分发动群众,大家切实行动起来,才能有效地遏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才能推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其理由有三:
一、犯罪者是群众中的蜕变部分,它滋生、活动、隐蔽在群众中
犯罪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是寄生在社会中的赘瘤。犯罪人不是一个固定的群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社会上的各阶级、阶层、民族、团体、行业的人都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他们未走向犯罪以前,无论其职业、身份如何,他们仍然为民众中的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并无本质差异,都以自然人的形态存在于民众之中,从事着各种活动,进行各种交往。只是在蜕变为犯罪人之后,才从普通群众中分离出来,成为犯罪群体中的一员。由刑事法律的保护对象变为惩罚对象。既然犯罪者是从群众中蜕变而来,其身世、经历、处世为人、言谈举止、社会交往以及体貌特征、音容笑貌等个性特征都为周围的所了解。
犯罪者生活在群众中,在其实施犯罪活动前后,以及实施犯罪过程中,都可能有某些反常表现,流露出一些蛛丝马迹,从而在一些知情者的头脑中形成记忆,在大脑中储存起来,所有这些信息都可为侦查提供各种有价值的线索。
有些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改头换面潜伏起来,暗中观察动静,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有的逃往他乡,隐姓改名,改变身份以掩盖真相。就地潜伏也好,逃到外地也罢,但他们都不可能脱离人群,因为他们要生存,就要以各种方式与社会交往,与人接触,天长日久就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暴露某些迹象,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想。
专门机关的侦查人员和治安管理人员,只要深入群众之中,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做深入细致的发动工作,取得群众的信任,把寓存在群众中的信息和线索搜集起来,就可以得到对揭露犯罪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如果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或者只浮在面上,不深入到群众之中,得不到群众的信任,蕴藏的群众中的信息和线索也搜集不上来,得不到真实情况,即使犯罪人藏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也难以发现。
就预防犯罪来说,大量的防范措施要靠群众落实,防范措施再多,只有变成了广大群众的行动才能发挥作用。群众对于本地区、本部门及周围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对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个人劣迹等问题了解较多,治安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群众,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通过社区组织,调解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及时化解矛盾,或对犯罪的高危人群及个体采取有效地监控措施,不断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犯罪发生。
二同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性,决定依靠群众的必然性
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正义之举,正义的事业得道多助,必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是毫无异议的。须知,群众的构成是比较复杂的,有先进、后进和中间之分,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态度也有坚决、动摇和观望的,这是因为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人和事,对他们可能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有的可能会有某种利害关系。对此应该有客观正确地认识,并予以正确对待,不能因此而不相信群众,不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
群众是国之基,国之本,“人无足不立,国无民不成”。因此,党中央一再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只有立党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1}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是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甚至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不仅不能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近些年,有些人对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产生一些误解和错误认识。如有的认为,现在同犯罪作斗争主要应当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甚至认为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已经过时了”,是落后的“人海战术”,因此自觉不自觉地淡化了群众观点,同群众的距离疏远了,感情淡薄了,把过去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变成了“油水关系”,甚至成了“火水关系”。有些人同人民群众接触,方法简单生硬,话难听、脸难看,作风粗暴,还有人在破案过程中,肆意损害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
感情,致使不少基本群众,包括一些基本干部和党员,对于公安干警有意见和疑虑,不愿意积极配合,甚至敬而远之,或避而不见。对于这些不正常现象,有些同志不从根本方面找原因,反而怨天尤人,牢骚满腹,埋怨群众“太落后、自私、胆小怕事等”。久而久之,致使警民关系愈来愈疏远,使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流于形式,很难形成合力。
三、群众中蕴藏着同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
刑事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些犯罪威胁着千家万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那些制造爆炸、劫机、劫船、抢劫、杀人、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车匪、路霸等犯罪,他们杀人越货,滥伤无辜,无恶不作,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恨之入骨,绝不会同情他们的犯罪行为,就连他们的家属、亲友中,凡是有良知的人也不会放纵和支持他们的。所以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他们的家属、亲友中规劝犯罪者投案自首的也大有人在。这充分说明,少数犯罪者是没有群众基础的,他们肆意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得人心,非常孤立。尽管犯罪者穷凶极恶、嚣张一时,他们从本质上是虚弱的,没有市场。一旦广大人民群众被发动起来,大多数包括同犯罪有某些牵连的人,只要把工作做细,他们也会站在正义一边。广大人民群众觉悟了,揭露犯罪的线索便纷纷而来,可以大大推进破案过程,犯罪者很快就会无藏身之地,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虽然说群众中蕴藏着同犯罪作斗争的巨大力量,关键是如何把群众中潜藏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极大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是摆在专门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一问题解决得好不好,不仅影响当前同犯罪作斗争的成效,而且还关系今后与犯罪作斗争发展的方向。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的人对犯罪分子的猖狂肆虐熟视无睹,或者袖手旁观,不管不问。本来同犯罪作斗争属于正义之举,为什么不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者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呢?为什么本来不得人心的犯罪者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溜走,或者潜藏在人们的眼皮子底下有恃无恐,这难道还不应该引起深思吗?
有人认为,当前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主观方面是群众对破案不关心,不愿尽义务,考虑个人利益多,怕招惹麻烦和报复;人情风重,有的与犯罪有某种利害关系,只讲金钱,不讲贡献。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太隐蔽,群众难以辨别,群众知道的线索少,警力不足,警民关系和执法水平制约着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认为还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要想改变这些不正常现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从政府和公安机关做起,切实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问题,少讲空话、套话,从思想上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观念,要真正解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问题。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改善警民关系,通过各种活动取得人民的信任,使人民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确保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不流泪,真正实行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形成同犯罪作斗争的铜墙铁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