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6日上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各代表团再次进行了审议。主席团会议根据再次审议的意见,提出了草案表决稿,主席团会议决定,将这个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草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