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将于2007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迎接这一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1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知名法学家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就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合宪性、所有制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制定物权法是国之大福、民之大福
物权立法涉及一个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十几个年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2年12月起已经先后进行了7次审议。再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物权法草案就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出席此次研讨会上的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颁布物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愿这两个月别再节外生枝”——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教授道出了国家对于物权法出台的慎重及物权法从酝酿到出台的曲折。
谈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认为,制定并通过物权法有如下几大意义:第一,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物权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可以促使老百姓过上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物权法的颁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使国内经济和国外的经济更好地融合在一起。
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财产权体系最终完整,因为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权就是四大财产权: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物权和债权是传统的两种权利,无形财产权和股权是新型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债权有合同法调整,无形财产权有三个知识产权法调整,股民队伍现在越来越庞大,股权对他们来说是很大一笔财产,也有修改完备的公司法加以调整。随着中国的发展,土地等财产权越来越重要,所以制定物权法极其重要。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现实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说,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民商审判的法官,深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系统而明确的民商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我期盼物权法草案能在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二、契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精神
针对一些人关于物权法草案“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的质疑,与会代表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进行了论证。王家福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了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一,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物权篇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得如此具体;第二,也没有任何国家在肯定自然资源公有的前提下,同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这些制度使资源能够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运用,为人民造福。
江平教授认为,新的物权法草案包含了五个精神:第一,财产权利的平等;第二,土地关系的稳定;第三,群体关系的明细;第四,担保手段的突破;第五,对于私权的保障。
三、平等保护: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特色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物权法草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于平等保护原则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是否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成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之所以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就是因为草案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物权法草案为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
王利明教授认为,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首先,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以,该条的落脚点在“共同发展”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一种所有制,对其他所有权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
第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只有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我们必须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地对待,这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强调财产平等保护,有利于遏制政府机关滥用公权力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政府的形象,剔除腐败的根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平衡是中国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过去我国曾经过分甚至于极端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而轻视忽略甚至否定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现实中存在着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一些政府机关滥用其行政权力,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各种问题上非法损害公民的利益,由此导致社会矛盾,许多腐败行为就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我们应该看到如果一个国家由于对老百姓强征暴敛,固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就被打破,国富民穷、社会冲突由此而生。因此,一方面要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利用刑法与公法的手段,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强调对于法人和自然人财产的保护,利用民法的手段重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这样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四、争论反映法学界的进步
在物权法草案的制定、审议过程中,有学者提出的“违宪”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对于这样的争论,民法界应该心平气和地对待,过去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太和宪法靠得上边,“违宪”问题的争论反映了近年来我们法学界的进步。莫纪宏认为,从理论上来判断,物权法草案从原则到具体条文都没有违宪。希望物权法早日出台。
此外,关于“权利正确性推定”的规定是否存在“把侵吞的国家资产、人民资产当做正当资产加以保护”的危险,也是引起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认为,这样的误解是由于对物权法缺乏了解。“权利正确性推定”首先是法律文明精神的体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刑法上不能搞有罪推定,物权法上也不能搞恶意占有推定,只能搞善意占有推定。第二,建立司法裁判的切入点。把公示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实际上建立了法律上切入案件的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介入案件,都是从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物的关系展开司法裁判的。因此,切入点是物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在制定物权法这部法律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咨询会、立法论证会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7次审议,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高票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李国光认为,现在草案越改越好、越改越成熟。物权法草案修改完善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充分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见的统一,极大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