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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7-10-08 15:2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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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的酝酿起草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的审议,护照法在4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国境人数急剧上升,护照颁发数量相应成倍增长。由改革开放前每年平均颁发护照1.7万本,增至2004年颁发护照及代用证件超过480万本。同时,有关护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大量增加。现行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护照法共26条,对我国护照的种类,不同护照的申请程序,申领护照的当事人和相应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护照分三类

  依照现行的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护照法保持3类护照不变。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并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持用外交护照: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同时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如何申领普通护照

  本法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本法规定:要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法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护照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法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如何换发补发护照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哪些人不能申请护照

  本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到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保留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现行的护照签证条例规定:“颁发护照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颁发代替护照的其他证件。”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其他证件”是指现行两种起着临时护照作用的证件:一种是外交部签发的旅行证,另一种是公安部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
  考虑到这两种证件已经得到国际认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有必要保留,因此,本法规定: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应当向公安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我国的出入境通行证。
  考虑到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输出大国,有关国际公约对海员证在特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国籍与身份的性质已有规定。本法对海员证也作了原则规定,以方便海员出境执行劳务。

  加强对护照签发机关的监督

  为了加强对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护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权益行为之一的,以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今后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留有余地

  护照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国际上对护照的生物特征防伪技术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给今后我国护照使用生物特征防伪技术留有余地,本法规定:“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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