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 2004-10-11 11:49:30
为补充全省公安机关警力,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决定面向社会招考人民警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考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完善录用考试的方式、方法和内容,提高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严密招警程序,确保录警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 二、组织方式 2004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领导下,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负责统一命制笔试试题,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省公安厅负责统一组织体能测评及体检工作;各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编制招考计划、制定招考简章、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核及政审、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等工作。 三、招考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招考基本条件和招考职位具体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含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生)。 (二)招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献身公安事业; 3、报考省公安厅机关的,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报考市公安局(包括市内分局)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公安局及城郊公安分局的,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考生;报考专业为维吾尔语、藏语、蒙古族语、哑语等语种和散打专业的考生;获得革命烈士荣誉称号的民警的子女,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报考散打专业的,身高可放宽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4.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可放宽到4.6)。 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6、此次招警原则上不受户口和地域限制,可在全省范围内招考(招考专业为维吾尔语、藏语、蒙古族语、哑语等语种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考)。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即各市招考简章公布的职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四、实施步骤 2004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基本程序包括:编制招考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二次报名(领取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及政审、公示、录用等。 (一)编制招考计划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根据省人事厅批准的招考计划,编制本地公安机关具体招考计划,并对招考职位进行分类和制定招考简章。招考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备案。 招考职位分为A、B两类。A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及其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职位以及从事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如中文、文秘、新闻、综合调研等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对机关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如计算机、财会、公安民警、法医、狱医、外语、通讯等职位。 (二)发布公告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要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的统一要求,于10月10日至12日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进行。 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应持院校或系推荐函)和近期同版免冠一寸正面照片3张于10月13日至16日到各市指定地点报名,其中报考省公安厅机关的考生到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报名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体能测评。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报考同一职位的人数应达到录用计划数的2倍,如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时,应根据相应比例调整招考计划。调整招考计划的公式为:调整后的招考计划数=报考人数÷2,得数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为整数。但如果所招考的职位仅有一人报考时,则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招考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改报其它招考职位。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考生资格条件、奖惩情况,是否符合报考部门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年龄及其它条件等。 (四)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组织进行。 参加体能测评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和近期免冠1寸正面照片一张,于2004年10月18日至20日到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鞍山市千山路195号)参加体能测评。 具体测评时间: 10月18日:报考鞍山、本溪、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市公安局的考生 10月19日:报考抚顺、丹东市公安局的考生 10月20日:报考省厅及沈阳市公安局的考生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为: 男子组: 10米×4往返跑≤12″2(25周岁以下) ≤13″1(25周岁以上) 1000米跑≤4′05″(25周岁以下) ≤4′25″(25周岁以上) 立定跳远≥2.2米 (25周岁以下) ≥2.0米 (25周岁以上) 俯卧撑 (不限时) 23个 (25周岁以下) 19个 (25周岁以上) 女子组: 10米×4往返跑≤13″2(25周岁以下) ≤14″0(25周岁以上) 800米跑≤4′00″(25周岁以下) ≤4′20″(25周岁以上) 立定跳远≥1.5米 (25周岁以下) ≥1.4米 (25周岁以上) 仰卧起坐23个(限1分钟)(25周岁以下) 45个(不限时) (25周岁以上) 体能测评后,合格者由省公安厅在报名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体能测评合格者持已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在10月23日,到原报名地交报名费和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并自带2B铅笔及橡皮。地点详见《准考证》。 1、笔试科目和内容 实行A、B类职位分类考试。A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B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语言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公安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从事公安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公安执法监督和公安队伍建设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 笔试成绩评定后,由省人事厅划定合格分数线。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招考计划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招考职位最后一个面试名额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均参加面试。 凡因公牺牲、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的民警,其子女考试可加5分;革命烈士、荣获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省劳动模范、省优秀公务员、省“五一”劳动奖章、市特等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民警,其子女考试可加10分。加分人员名单和加分情况,由省公安厅审核确定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名单要及时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布。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4年11月13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8:30—10: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30—12:00《公安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申论》 (六)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依据《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实行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权重计分的计算公式为:权重分数(即综合总分数)=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30%+面试成绩×70%。根据权重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权重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没有参加面试的考生不能进行体检和考核。 (七)体检、考核及政审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 考核及政审工作按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考核及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由于体检、考核及政审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等原因而出现的职位空缺,经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批准,可按权重成绩依次递补,权重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递补。 (八)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各市人事局、公安局应以一定形式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5天。对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有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 (九)录用 对公示无问题或虽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考核材料,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员,要进行四个月的岗前培训,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定职、定级和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监督检查及工作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要请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公安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将派人进行督考、巡视。 此次招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办事。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对违反考试录用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即取消当事人的录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市公安局具体招考职位及招考条件情况,以各市公布的招考简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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