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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考试--上岗资格的依据
2005-10-29 10:51:10 来源:未知 |
为实施卫生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推行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医政司委托,已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在北京、河南、云南三省市进行了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卫生部自一九九五年起在全国内启考,以后每年的上半年都举行一次考试。
护士执业考试简称CLEN,考试的目的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在中国进行护士执业活动的资格。 举行护士执业考试,是实行护士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的前提;是学习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是保障医疗、护理安全和护士的合法权益;也是使我国护士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必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护理水平和整个护理队伍的素质。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以下简称护考)时间一般定于每年4月份的第二星期日。军队系统所属的护士将根据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护考。 护士考试报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西医护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中医护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 护士考试采用标准化试题,题型采用A1、A2、A3型。全部为最佳答案(五选一)选择题。总共为230题 。 护士执业考试报考条件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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