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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卫生局关于200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05-10-22 14:55:10 来源:未知 |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8号)和全省医师资格考务会议精神,现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湖北考区十堰考点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报名时间:2005年4月10日至4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05年6月25日、6月26日两天。
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2005年9月17日、9月18日两天,执业助理医师2005年9月17日一天。
二、报名资格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如下:
1、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2005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2003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2年8月31日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1999年8月31日前中等医学专业毕业,2000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根据符合下列条件2004年参加考试未合格者,凭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今年可继续报名参加考试,今后不再受理新的报考申请:
(1)、1996年及以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后,已转正,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
(2)、1998年8月31日前中等医学专业毕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凭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士从业时间满五年或医士从业时间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
(3)、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以前未报考者,今后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以前参加考试未合格者,今年可继续报名参加考试。
6、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不受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参加成人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人员的报考申请。
7、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继续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及2003年有关文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技士(师)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2、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附件二);
3、一寸同底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7张(除申请表上两张外,其余5张贴于一张A4纸上);
4、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科或中专学历者,符合报名条件第3条或第4条的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二年或满五年的证明;
7、第三次报考相同级别、类别的考生,应提交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证明;
8、2004年参加考试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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