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做好参加“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人员的就业工作,决定于9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专场招聘洽谈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于9月12日在全国同时举办针对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洽谈会。各地要把招聘洽谈会会场设在组织实施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培训工程的高等学校。实施培训工程学校较多的城市,可将招聘洽谈会场设在一个重点高等学校,并组织其他学校学员参加。
二、各组织实施培训工程的学校要了解掌握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系,提供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要主动提供招聘洽谈场地,积极组织培训人员参加专场招聘洽谈会。
三、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收集一批适应毕业生就业需求的岗位,将就业岗位信息、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策送到高校,为促进毕业生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按照劳社培就司函[2003]122号的要求,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并指导各地在9月利用专门服务窗口,开展专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活动。要指导有条件城市开展网上招聘洽谈活动,按照劳社培就司函[2003]115号要求,主动与当地工商联合会联系,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并保持与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的链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并对网上就业服务提供信息反馈等后续服务。
五、各地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把组织实施专场招聘洽谈会做为实施“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并请于9月底前,将招聘洽谈会的有关情况(不超过3000字)和《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洽谈会情况统计表》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联系人:姜郁
电话:(010)84631199―8206
传真:(010)8464556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培训就业司 高等教育司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洽谈会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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