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职业院校、成人院校: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0号)精神,为了加大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升我市各院校毕(结)业生的综合素质和 竞争就业能力,现结合我市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以下简称院校)实际情况,就我市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商洛市各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增强院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改善商洛市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就业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稳步推进。各院校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学生就业意向,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
二、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县区考试工作站,在具备条件的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凡具备设立鉴定考试考核基地条件的院校可按隶属关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区考试工作站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区考试工作站派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按规定程序设立基地。市、县区要加强对院校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日常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三、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积极推进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就业市场调查和研讨工作。各院校要逐步使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互沟通与衔接,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在培训质量上狠下功夫,创新教学模式,加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加强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能力训练。同时要逐步加强劳动保障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把劳动技能、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常识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让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切实培养出高技能、综合性、实用性人才,提升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检查各院校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努力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最终使院校职业教育实现培训综合性、教学灵活性、专业针对性、技能实用性、安置稳定性目标,努力打造商洛院校教育品牌。
四、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已经严格实行了就业准入制度,新从业人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宣传咨询工作,使广大教职员工、学员、社会各界,明确推行国家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清楚地了解国家必须执“双证”从业就业规定,深刻认识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出国公证的有效证件”,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要鼓励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逐步提高我市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并积极与同级职业鉴定机构联系,引导和组织凡培训合格的毕(结)业生参加本人专业和相近专业的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合格者及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督促落实,认真做好在院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入口关,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院校要按照商洛市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使院校毕(结)业生获“双证书”人数达到90%以上。市、县区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院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年度业务考核。
附件:商洛市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商洛市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职教成字〔2004〕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市职业院校和成人院校中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提高我市院校毕(结)业生就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就业能力为核心,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作用的同时,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面向院校毕(结)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积极实行“双证制”,提高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为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职业技能鉴定县区考试工作站,在具备条件的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
二、重点范围与鉴定途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面向职业院校、成人院校的毕(结)业生和社会各方面从事技术工种的各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县区考试工作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㈠各县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站,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协调指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
㈡具备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条件的院校,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考试考核基地,负责组织本院校毕(结)业生在本院校,由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县区考试工作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
㈢未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院校学生进行鉴定时,可按隶属关系向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县区考试工作站申请,由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县区考试工作站,在院校的配合下组织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⑴按照中、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在校内开展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和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⑵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向院校提出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的沟通和衔接意见,并积极做好毕(结)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⑶结合院校教学安排的实际,制定年度院校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备案;
⑷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条件要求,结合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生鉴定工种需求,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在院校优秀的教职工中选配考评员参加培训,取得考评员资格证,方便院校鉴定工作开展;
⑸受理在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报名管理工作;
⑹按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县区考试工作站要求,协助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并积极做好考务管理工作。
四、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申请条件
⑴院校中所开设专业中,有部分专业的设置符合或接近国家职业标准规定;
⑵院校教学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等较为完备,符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要求;
⑶院校师资力量齐全,有专职管理人员,同时有符合职业技能考评员任职条件的教师,并同意申报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⑷院校办学能力强,年招收学生较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且毕(结)业学生较为集中。
五、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审批程序
㈠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须提交以下资料:
⒈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报告;
⒉院校办学许可证;
⒊院校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考核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证明清单;
⒌相应鉴定工种理论、实践教师名单和资格证明;
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规章制度。
㈡具备条件的院校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同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后办理审批手续。
㈢经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院校,可悬挂“×××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的标牌。
㈣经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联合审查,对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力,其毕(结)业生持“双证”率连续两年达到90%以上,而且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院校,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可申报正式成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站。
六、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考评员资格认证
㈠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县区考试工作站提供考评员培训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
㈡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符合条件者,报省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培训考核。
㈢考核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考评员证卡,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县区考试工作站组织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㈣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基地每个鉴定工种至少有二名考评员。
七、组织机构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组成商洛市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商署价发(20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后可适当减免费用。具体收费和减免等情况,由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县区考试工作站与各院校协商确定。
九、年检制度
院校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年度业务考核评估,年检、评估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主要年检评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咨询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院校毕(结)业生参加鉴定情况(鉴定率)、配合开展鉴定考试考核情况等。对年检评估优秀的院校予以表彰;对设立了鉴定基地的院校评估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鉴定基地资格;对未设立鉴定基地的院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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